《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进行回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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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纪办发〔2013〕12号 

 

印发《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进行回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工)委:

现将《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进行回访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汉中市纪委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关于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进行回访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回访工作,维护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回访工作的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加强监督,分级管理”的办法,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把教育延伸到党纪政纪处分之后,化解消极因素,帮助和关心违纪人员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正确执行党纪政纪处分,使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二、回访工作的主体、原则、对象及时间

1、回访主体。由纪委监察局、组织、人社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纪检组、纪委)组织实施。

2、回访原则和对象。按照“谁处分谁回访”的原则,每年由决定、批准处分的组织确定当年回访工作对象。回访工作的对象是: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开除党籍的在职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人员。

对行政降级、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进行重点回访。

3、回访时间。回访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对回访对象是否在岗以及思想工作状态、处分执行、现实客观表现等情况进行回访。将回访工作与受理申诉案件、解除行政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结合进行。对处分执行期满或者限制使用期满的受处分人员,对是否纳入正常的年度考核及工资、职级升降情况进行回访。

三、回访工作的组织形式及方法

1、回访工作根据回访对象按谁处分谁回访的原则确定工作小组,由处分决定机关确定两人以上组成,可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小组成员应熟悉回访对象的违纪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精心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活动。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2、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面对面地听取本人的思想状况、现实工作、生活情况的汇报,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改进意见。对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3、到受处分人员单位进行回访,听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和走访群众,进行民主测评等方法,了解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及处分执行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回访工作档案。回访工作结束后,回访工作小组认真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情况登记表》,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重要依据。对于能正确认识所犯错误、积极改正,作出突出成绩的,可建议原批准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处分。

2、加强回访工作监督。克服重处分轻教育的思想,将回访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教育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被处分人员单位要严格管理被处分人员,杜绝因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不上班领取工资的情况发生。

3、进行回访工作反馈。回访小组将被回访对象的处分执行情况、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法等情况,及时向被回访对象所在单位、主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社部门反馈,建议对改正错误快、工作业绩突出的受处分人员在重新任用上创造条件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