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何谓生效的行政处罚?当然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送达被处罚人时即生效。
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又规定了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享有救济权,《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党员作为公民,同样拥有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
所以,笔者要和大家来探讨一下被处罚的党员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能否给予党纪处分?答案是肯定的。《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疑虑就是,一旦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就有可能面临被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风险,那么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该怎么办?其实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就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形,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第4款规定: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就是说,党纪处分给错了,也就要撤销或者更改,这在程序上虽然合法合规,但明显有损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虽然党纪与法律在程序上做到了有效的衔接,但笔者在这里建议: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为了不浪费纪委宝贵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那些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如果他们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最后还是不要轻易给予党纪处分,这也有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