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新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律处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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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日,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六条中首次出现了“纪律处理”一词,那么“纪律处理”是什么意思、究竟有哪些方式?

“纪律处理”是党纪处分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词,指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在党纪处分以外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的总称。“纪律处理”看似一个新词,但它实际上是对过去党纪处分工作中所说的“非纪律处分”方式的一种新的称谓。“纪律处理”是党纪处分的必要的补充,对于严肃党纪,伸张正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教育违纪者,妥善处理案件,都有重要的作用。

新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律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终止党代表资格

如: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劝退

如: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三)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如: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除名、作出书面结论

如: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又如: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五)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六)免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七)如果对“纪律处理”的方式加以拓展,它还包括: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令赔情道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如降职、调离、调整岗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党纪处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新的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使用“纪律处理”的方式,该党纪处分的绝不能用“纪律处理”的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