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强调并明确提出的。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组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纪检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必须全面辩证地认识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更好地履行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
一、 找准定位,理顺关系
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组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纪检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必须全面辩证地认识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更好地履行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各级院党组要真正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善抓善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纪检监察部门要解决好组织协调与履行监督责任的关系,既要坚决执行党组的决策部署,又要监督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不越位、尽责不缺位、履职不错位。
一是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检组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强调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检组作为党内专门监督的监督地位,明确纪检组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检组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组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二是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组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检察事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组成员必须分清职责,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组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代替党组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在院党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经常性地党员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协助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疱,以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干扰党组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卸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二、明确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纪检组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纪检组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组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对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检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本院党组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受理对院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三、探索监督责任的途径和方式
一是明确党组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院党组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党组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清醒认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切实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明晰党组的主体责任内容,细化党组班子、党组第一责任人以及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党组班子、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要不断提高党组的主体责任的履行能力,推进纪检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制度化,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能力。
二是强化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履行,进一步明确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的法律地位,强化纪检组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不断提高纪检组监督能力,增强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加强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纪检组监督方式,完善纪检组对院党组及其党组成员、一般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组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责任追究、查办惩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最后一个杀手锏,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警示性,但查办追究毕竟是亡羊补牢之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坚决打掉“披着羊皮的狼”,又要注重扎牢篱笆、清理“病毒”。这既是对党组织负责,也是对个人负责。要坚持把查办和预防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着力点,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纯洁。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对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查处、决不手软。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要进一步加强对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科学依据;要尽快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和工作程序,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失职等责任问题,必须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如果纪检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也要坚决追究纪检组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