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与司法廉政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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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政立法和司法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推进我国司法廉政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总结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深入探讨司法领域存在利益冲突现象的根源,探索防止司法领域利益冲突的新思路、新途径。


  司法领域存在利益冲突现象的根源


  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社会普通成员和裁判者的二重属性。审判权由国家和人民依法赋予,属于国家权力;国家审判权运行最终落脚于法官的审判行为。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二重性。公职人员代表的利益大致有二:代表公职的公共利益,作为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两种利益有时一致又时有冲突。以人性本善论评价,国家审判公权行使者,社会组成细胞的个人,两种身份泾渭分明。人作为各种社会关系总和,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体,从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法治论基本哲学命题出发,由于个体行为由行为人意志支配,就潜存一种可能:实际运行的国家审判权,可能被具体操作者的个人意志干扰,从而偏离正常轨道。权力是中性的,并无是非对错,这种权力性质变异与主体身份混同,是司法不廉的根源,也是不可回避的公权运行悖论。
 

  司法领域利益冲突行为的表现形式


  利益冲突在人民法院呈现出复杂性和多重性的整体特征。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公权与私利的冲突,应当发生在权力配置及运行过程中。根据司法权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在审判执行权行使领域,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代理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代理;在司法拍卖权、评估权等行政性、辅助性权力领域,个别法官与评估、拍卖公司形成不当利益链条,导致围标、串标及职业控场等乱象,有的甚至介入中介公司经营或近亲属开办中介机构。


  隔除司法领域利益冲突的基本思路


  当公益和私利冲突,任何人不得为了私利而损害公益。隔除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应当注重源头治理,形成隔离体系,使公权与私利截然分开。


  以身份隔离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利益回避价值指引下防止公益与私利冲突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的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配偶子女“单方退出”机制,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出了探索。“隐性代理”作为隐藏得更深的利益冲突行为,更需要制度规范。隐性代理,是人民法院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诉讼回避和任职限制制度,本人不亲自担任而转请他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利用法官的职务及职务影响或者曾经担任法官职务的影响,通过主动行为影响审判或执行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并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对于隐性代理,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消除隐性代理情形;加大禁止隐性代理的告知力度,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隐性代理惩戒机制和隐性代理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关于隐性代理的举报,加强隐性代理常态治理。


  以第三方介入防止利益冲突。将司法拍卖权等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和部分让渡,在司法拍卖中引入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从源头保障公正廉洁;权力分解后为避免新的权力滥用,又对新的权力主体(产权交易所)进行反向监督,使私利与公益绝缘。放权不是放弃,而是为了保障权力配置的科学性;放权不代表放任,而是为了更有力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庆法院自2009年4月推行司法拍卖改革以来,拍卖总成交率为82.9%,成交项目平均增值率为19.3%,与改革前成交率不到20%、成交价平均缩水30%形成鲜明对比。在司法评估领域,可引入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治“高值低估、虚高估值”潜规则。


  以内部制衡防止利益冲突。科学划分法院内各种权力,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不同配置,以内部分权制约防止利益冲突,实现公正廉洁。上级法院和院庭长具有审判管理职责,既需通过“管”来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又应规范“管”的程度、程序和方法。尤其作为院长,不仅有隐性权威,更有显性权威。不管是隐性权威还是显性权威,都不应在程序外影响案件的审理。理顺合议庭内成员间的权责关系,理顺合议庭外与院庭长、审委会的权力配置,明确审委会、院庭长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形式,让法官更纯粹、更廉洁地审判。根据“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到哪里”的风险控制理念,排查梳理审执权力运行、法院管理、适用法律及审判流程环节的廉政风险,以诉讼管辖、判处缓刑、执行款物发还等风险多发事项为重点,制定防控措施,形成风险控制体系,把不廉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以科技应用防止利益冲突。在流程控制上,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物理隔离式”的先天技术优势,“制度+科技”应成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新路径。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流程全程信息管理和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强化程序监督,利用流程系统随机分案,截断人情案、关系案的源头。加强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使审判责任确定有据可依。 (作者钱锋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