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没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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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能不能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政治生态能否走向良治、善治的重要因素。

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管好“关键少数”才能引领“最大多数”,领导干部抓好了,其他干部和全体党员就会跟着做;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抓好了,广大群众就会照着做。要充分发挥好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头学习《准则》,带头遵守《准则》,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以此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

各级领导干部往往都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的领导者、指导者、决策者、拍板者。但有的领导干部却又常常成为规章制度的超脱者、逾越者、违反者甚至破坏者,成为法规制度面前的特殊人,使严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失去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造成法律法规、纪律条规、规章制度、通知要求、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一把手批示的秩序颠倒,主次不分,轻重倒置。本来法律法规应当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却总是一把手的批示、指示、批条、指令等最重要、最权威、最管用。凡事只要领导发了话,有了领导的条子,就有了尚方宝剑,就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甚至天马行空,为所欲为。反之,如果没有领导的点头、默许、明示等,即使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有明确要求的纪律,有明明白白的制度,有清清楚楚的规定,也无济于事。人们都习惯于找关系、求熟人、走后门,认人不认法,求人不求法,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必定趋于恶化。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改变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促进责任落实到位,避免“一把手”成为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出台廉政勤政提醒约谈办法,逐步完善建立领导“双向恳谈”、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提醒约谈、党外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提醒约谈、预防职务犯罪约谈的“四位一体”约谈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朵、扯袖子,发现小毛病马上治,防止小错养成大案。

    党内监督没有“特殊”, 反腐斗争没有“休止符”。六中全会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