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基层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一些非党村民被选进村委会,应当说他们在带领群众加快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思想认识的偏差,教育的滞后,监管的不到位,少数非党村民委员会主任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有的甚至以“村民自治”为由,把上级党委、政府也“不放在眼里”;有的村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中缺乏底气、腰杆不硬,党支部领导核心弱化、“村民自治”沦为“主任独治”;有的非党村委会干部“不把村官当干部”,有恃无恐、我行我素;有的利用家族和宗族势力进行非组织活动;有的作风粗暴欺压群众;有的把禁令当成耳边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纪党规,损害群众利益的贪腐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
的确,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干部不是政府任命人员,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非党干部没有约束力。监管上存在“盲区”,是近年来非党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的重要原因。小问题不管或管不了就会变成大问题,由违纪违规走向违法。更严重的是,监管漏洞引发的“苍蝇式”贪腐,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干部最终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把纪律规矩当成随意拉扯的“橡皮筋”,视为充当摆设的“稻草人”。古人云:“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巴豆虽小坏肚肠,酒杯不深淹死人”,一顿饭、一条烟、一次批条子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了纪律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因此,必须将规矩的紧箍扎得更紧,使纪律“高压线”真正通上“高压电”,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诚然,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虽然算不上什么官,有些也不是共产党员,但都是经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农民群众的“主心骨”和“掌舵人”,是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是农村脱贫致富的“领头雁”,也是我们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石,其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村干部尽管职位不高,但是提供的舞台却不小。好的村干部能带动一个村的繁荣发展,不好的村干部把村子引入矛盾纠纷的泥沼,软弱涣散,谈何发展?
必须认识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因此,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依法自治,是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农村的重大实践,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村干部手中掌握着管村治村的权力,同样具有服务群众的责任,不管是否身为党员,不管手中权力大小,当然要和千千万万党员干部一样,肩负起责任和担当,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能“任性妄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在党的纪律和规矩面前,没有身份的限制和不同,所有人民公仆代表的都是各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整体形象,一旦触犯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这也为我们如何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提供了有力遵循。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所以,对农村干部特别是非党村组干部的监管,必须充分发挥问责作用,将压力不断向基层传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3日印发)的有关规定,对在村务活动中存在“慵懒散奢腐”现象,不认真执行“四议两公开”;不思进取、无所作为;消极懈怠、办事拖沓;作风涣散、纪律松弛;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吃拿卡要、为政不廉等造成不良影响、重大损失的非党村组干部,镇人民政府可启动问责制,通过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减发或扣发绩效工资、责令辞职、提出罢免等问责方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抓早抓小、动辄得咎,防止问题由小变大,保护其安全履职。镇办党委、政府、纪委及村级各组织都应着眼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纪律和规定,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为我市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