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目的在于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标志着中共管党治党走向了新的高度。该条例共十三条,内容包括问责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整个条例释放了一个信息: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有权就有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的必然性
很多党员有疑惑,觉得党内已经有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不是多余,其实不然。中共领导人一直重视党的建设,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是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在不同场合高频次提出从严管党治党的论述,多次强调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先后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从严治党的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强化。“学而优则仕”,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官本位”思想十分严重的国家,大多数人对“官位”的向往达到痴迷的状态,范进中举就是一个典型,其实不光古代,现代社会也一样,很多人仇官,仔细分析仇官者的言论,发现其实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是出于正义,而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心理,他们仇视的是自己不能坐在那个位置谋私谋利,而不是因为公器私用不对,最可怕的腐败不是物质上的贪腐,而是全社会价值观的腐蚀堕落,一个国家大多数人对当官趋之若鹜并不是一件好事,为什么在我们的国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国家出台了一些问责规定,但基本上是针对事故的行政问责,而此次施行的问责条例则是聚焦党内问责,继续扎紧制度的笼子,把权力和责任放在为官者的天平两端,失责则咎,谁还“眼红”权力。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特点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解读,该条例显著的特点主要有三点:
一是以问责促担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不是目的,是倒逼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手段,问责的六种情形基本囊括了党内生活的种种。十八大以后,有官员抱怨,干活多的出问题就多,出问题多就要面临党政纪处分,不干活的反而啥事没有,那就不干活,混日子总不会出错吧。相信有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问责条例的出台恰好堵住了这个漏洞,对履职不力,工作失职失责的都会分情节轻重而问责,不作为行为肯定也在问责之列,所以不要想着混日子,新常态下,混日子更不好过。
二是责任划分清晰。问责条例对问责的主体和对象进行了细化,问责主体分为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党组织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班子其他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倒逼党组织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对工作负责,班子成员在发表意见时态度要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在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是终身问责。该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时限不因问责对象的职位或工作变化而改变,以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觉得只要平稳过渡到退居“二线”就万事大吉,有了这个终身追责的问责条例,工作中只要存在失职失职的,迟早要被问责。
三、党员领导干部应顺势而为
新常态下,经常听见有领导干部抱怨:官不好当,工作不好干。“官不好当”正说明官员在拥有权力的时候,肩上也担负了责任,这正顺应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形势,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这样的权力才不会任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如何做?首先要重视学习,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条例是最基本的要求,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要懂游戏规则,明白红线界限在哪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其次要强化责任意识,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很多人觉得有权真好,可以管人、管事,这个问题要辩证地来看,一般干部只需要管好自己就行,可是作为领导干部,管好自己还不行,还必须得管好手底下的人,如果下属因为自己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做领导的是要被追责的,这样就体现了权、责的统一。最后,要有担当精神,以前一些领导干部,功劳往自己怀里揽,出了问题,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你在哪个领导岗位就追究你的哪种责任,这个责任不因人因事改变,这就让那些不敢担当的领导干部钻不了空子,用问责的手段倒逼领导干部勇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