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收受“好处费”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南华村涉事村干部中,无一例外都被法院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村干部廖某一案的判决书显示,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其公司承接南华工业区垃圾清运工作,分多次送给时任南华村委会委员、主管环卫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廖某共计47300元。
“在接受调查时,廖某认为,这家公司并不存在资质问题,服务质量也非常好,他经常要下去督促企业垃圾清运工作,这笔费用只是‘辛苦费’和‘油费’,自己并无过错。”潘伟表示,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