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成果,实现了监察战略的提升和监察公权的转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应深刻把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强化纪法深度融合,探索向镇办派驻监察员制度,构建全覆盖的监察体系。
一、统一思想,不断深化推行镇办监察员制度认识
1.推行监察员制度是消除监督“盲区”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大量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掌握着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权力,却始终处于监察盲区。随着《监察法》颁布实施,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涵盖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从法律层面消除了监督“盲区”和“死角”,奠定了监察全覆盖的法理基础。
2.推行监察员制度是延伸监督“触角”的必要途径。勉县现有18个镇(办),辖198个村(社区),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近3000人,包括村(居)委会委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委会下设机构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推行镇办监察员制度,将监督触角向下延伸,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对公权力实施监察,是实现监督全覆盖的组织基础。
3.推行监察员制度是擦亮监督“探头”的核心要求。监察体制改革以后,镇办纪委作为监督执纪的“前哨”和“探头”,地位和作用凸显。推行镇办监察员制度,授权调查处置职责,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筑牢反腐败第一道防线,坚守廉政第一关口,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治本之策。
二、高点定位,着力推动镇办监察员工作实践
1.明确职责定位。监察员负责对镇办管辖的公职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围绕扶贫开发、民生惠民、“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提出政务处分、加强监察和进行问责的工作建议,维护基层政治生态。
2.完善管理机制。监察员由县监委在镇办纪委委员中任命并授权,受镇办党委和县监委双重领导。厘清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捋顺工作关系,建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综合评价、激励保障和沟通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3.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镇办监察员调查处置工作规则,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和调查措施审批使用程序,拓展使用谈话、询问、查阅、调取等措施的程序和方法,着力提高监察质量。
4.强化监督考核。健全内控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监督领域专业知识学习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能力。实行监察员向县监委述责述廉,接受考核和评议制度。丰富人文关怀,激发荣誉和归属感,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推行镇办监察员制度,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我们要在制度运用上善谋实干、善作善成,努力把改革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在基层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