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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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委高点站位、统筹谋划,扎实推进“三项机制”建设,将“容错纠错”与“监督执纪问责”紧密结合,容纠并举、宽严相济,有力保护和激发了干群干事创业热情,营造了“敢担当、能担当、善担当”的浓厚氛围。在推进容错纠错机制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推进容错纠错机制中的几点体会整理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推行容错纠错机制深远的现实意义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和改革进入深水期、攻坚期,县内各类矛盾错综复杂,群体利益诉求纷繁多元,“多干多出事、少干少出事、不干不出事”成为基层干部面对改革发展最现实的反映,任由这种情绪泛滥,必将影响和制约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局面形成。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和健全,一方面能为“敢作为”干部保驾护航,使错误或失误的决策部署得到纠正和补救,充分调动保护干群创造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又能有效的规避了“非胜既败”、“非对即错”、“非优即劣”的极端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将事与人分开,更能全面的考究一个干部真正的综合素质及能力,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提供一个更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系统。

二、当前容错纠错机制推行中存在的不足

认识模糊不到位。一些镇办和部门单位对容错纠错重要性认识不清,错误认为容错纠错与纪律审查案件任务有予盾,实施中怕麻烦,主动实施容错纠错的积极性不足,实施案例少且不典型;在实施容错纠错过程中重容轻纠,重数量轻效果,甚至敷衍了事,应付检查。

程序随意不规范。个别镇办部门未经申请就启动容错纠错,随意扩大容错范围,随意提前延后时限要求,未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流程实施容错纠错,甚至缺失必要的文书资料,更谈不上立档归卷。

主体混乱难界定。对干部管理权限认识有偏差,村组干部、公务员事业人员、党委党组成员等混为一谈,由镇办部门实施容错纠错的县级层面实施,由镇办部门实施的县级层面又实施,适用性和公平性亟待明确。

政策宏观难把握。容错纠错情形宏观,量化细化不够,与实际情况结合难以把握。案例典型性不够,在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追赶超越方面的作用发挥不突出。

三、建立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思考

深化思想认识,加强培训引导。要通过“县级层面示范,镇办部门跟进”的思路,深化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消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顾虑,调动争先创优积极性。要将容错纠错机制纳入干部作风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列入党建、主体责任年度考核,提升镇办部门容错纠错的主动性。

明确任务要求,细化实施细则。镇办部门要结合实际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制定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容错情形和政策界限,就合理容错、纠错改正、澄清保护、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落实三项机制联系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容错纠错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规范容纠程序,提升容纠效果。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要结合容错纠错实际情况,严格调查、取证,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必须把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的 ;把明禁不止、明知故犯、我行我素、擅权专断、消极懈怠的;把涉及腐败和违背原则的,坚决排除在容错纠错范围之外,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容错机制出发点是鼓励干部创新有为,落脚点是对创新举措推进者的宽容保护,其最终裁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和组织部门负责,绝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责任人可向有管辖权的纪检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申请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也绝不能把容错纠错沦为 “保护伞,成为卖人情、讲关系的平台。

坚持公开透明,健全申诉救济。镇办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要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启动后,要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宽容探索性失误、鼓励大胆创新的主张,另一方面调动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要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允许“犯错者”辩解,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全面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使容错纠错真正起到保护干部、激发干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