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国法如何与党纪衔接?

 
 
打印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在三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或者虽不满三万元但在一万元以上,且具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但是,有几个同事和朋友私下半开玩笑地说:这样规定那是不是一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行为,就没有人能管的着了?或者多次贪污受贿但每次都在一万元以下的就可以钻党纪国法的漏洞?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抽空认真阅读了几遍新的司法解释,给了有这两种疑问的人的个人看法:首先看看第一个问题,一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行为谁来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那么什么是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又不涉及犯罪呢?虽然贪污贿赂数额在一万元以下,但这种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可是数额上又达不到入罪的标准,而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很明确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追究的正是这种“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这才能体现出党纪与国法分开,党纪严于国法,也正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所以贪污贿赂一万元的有人管,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与国法在这里实现了无缝衔接。

接着我们再看看第二个问题:多次贪污受贿,但每次都在一万元以下的就可以钻法律的漏洞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很明显,累计超过一万元的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一旦追究了刑事责任,党纪还能善罢甘休吗?当然不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看到了吧,虽然每次的数额都在一万元以下,但累计只要超过一万元的,那就不单是刑法要追究了,党纪也不放过他。党纪与国法又一次实现了无缝衔接。

但愿笔者能够回答朋友们类似的疑问。也奉劝那些想伸手的党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