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政纪案件处分程序

 
 
打印

笔者加入警察这个行业已有10年时间,也算半个老警察了。因为平时对法律感兴趣,有幸于2015年4月拿到了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2015年10月被组织安排到局纪委工作,成了一名公安纪检工作人员,在纪检业务知识方面只能算是个菜鸟。在努力学习纪律检查业务知识过程中,笔者结合过去学到的法律知识,认识到党纪政纪与法律法规有许多相通之处,所以入门还比较顺利。在实际操作当中,笔者对现行的党纪政纪的处分程序上稍有一点浅显的看法,愿意和有兴趣的同行一起交流。

我们讨论的依据主要是办理党政纪处分案件适用程序方面的以下几部法规和规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条例》第15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第39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第40条第2款: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处分条例》第44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第29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上条文中的“必要时”、“案情重大或复杂”、“其他特殊情形”等法规常用术语却并没有权威部门给予权威的解释。这样的话,在实际操作当中,就难免会发生或者让办案人对案件运转不知所措,或者办案人业务能力不足,简单粗暴滥用条款,这样就有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徇私舞弊办人情案,也有可能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却适用不同的程序时限,以至于难以让人信服最终的处理决定。这就可能导致新的社会负面影响,而且如果本来案情简单的案件久拖不决,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也是极不负责任的。

“必要时”、“案情重大或复杂”、“其他特殊情形”等法规常用术语法律规定中屡见不鲜,我们不妨来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对于类似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既然如此,何不参考《刑事诉讼法》的成熟规定,也给出明确的标准。

 笔者斗胆建议我们的有权威的部门可以考虑在《条例》、《处分条例》、《规定》中这样明确规定“必要时”、“案情重大或复杂”、“其他特殊情形”的含义:团伙违纪案件;在多个地区、多个部门或单位任职期间均有违纪的案件;在国(边)境之外或跨国(边)境的违纪案件;在某个地区或部门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违纪案件等。这样一来,既可在实际办案中明确标准,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从而树立党纪政纪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