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一日,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也强调: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王岐山书记这番话也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执纪,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坚定决心。在新的《条例》第29条是这么规定的: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学习条例的过程中,不断有党员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私下热议过程中,有这么一个困惑:既然纪严于法,那么以后要是党员一不小心违反了违法停车、不系安全带等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或者其他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那岂不是也要受到党纪处分吗?这是否明显处理过重了?这样处理公平吗?大家应该怎么做?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条例第29条?
笔者作为一个纪检监察干部,也曾有过这样的疑虑,但在现有的党纪党规中却没有找到明确的解释。在咨询经验丰富的纪检前辈时,大家也只是回答:既然违法了,肯定是违纪的,一定要给予党纪处理,但具体到如何量纪定性,党内法规的依据却又拿不出来。当然在现实当中也鲜有听闻党员因不系安全带受到党纪处分的,但是如果有人举报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我们实际当中该如何操作?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理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一)项: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两条规定就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予以行政处罚,只要情节特别轻微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因此,我们的党纪是否也可以借鉴此种方式,明文规定违纪行为特别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接着,我们再看看对于有必要进行处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道路交通法》第87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1条第1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明文规定,即使有必要进行处罚,对情节轻微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轻处理。
有鉴于此,我们的党纪处分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对于有必要进行一定处理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明文规定可以用批评教育、警示谈话等与其主观过错、客观行为、违纪后果相适应的方式予以处理。这样一来,也不至于该轻处理的却给了重处理,可以不处理的却给了处理,从而有利于党纪和国法的合理地衔接,有利于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更好地掌握标准,也有利于违纪对象从内心更容易接受公正、公平的处理,更有利于树立党纪党规的权威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