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关于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部署和要求,直指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模糊、履职错位、效率不高等问题,是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就如何落实好“三转”要求,围绕这一主题,结合区域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实际,谈以下观点:
一、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转”工作部署,以“促改革”、“抓主业”、“再监督”的理念指导工作实践,围绕中心、明确主责、突出主业,忠诚履职,做出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尽快适应和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通过工作实践和调查,笔者认为当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维观念有偏差,仍存在“不愿转”的问题,致使职能“泛化”、分散, 监督合力难形成。在推进“三转”过程中,还存在三个方面的思想认识问题: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思想认识不足。在真正推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不愿意从以前的分管或参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主动放弃某些既得利益、既得权力的现象;同时也存在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希望通过多参与职能外的业务工作,锻炼综合能力“不想转”的问题。二是各镇党委、政府,各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不足。虽然当前我县各镇党委、部门党组,纪委(纪检组、纪工委)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意见。但纪检监察机关大部分人、财、物都还要接受镇、部门党委(党组)领导,依附性较强,党委、政府在中心工作、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上,习惯纪检监察机关 “保驾护航”、“挡箭灭火”,仍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多挑重担,所以一时难以适应纪检监察机关“收缩战线”,在一些改革具体环节上可能存在与上级纪委的要求难于一致的现象。三是其他职能部门的思想认识不足。目前,部门单位还存在部分“老大难”工作,仍习惯于让纪检监察机关一线推动的情况,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在思想上还想继续利用纪委的权威性,变相要求纪委参加政务公开、招投标监管、征地拆迁等具体业务工作,认为只有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工作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导致负有“第一监管责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却“隐身事后”,疏于履职,使纪检监察机关核心职能虚化、弱化。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过多,工作战线拉得太长。据洋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过去参与的的议事协调机构多达183项(前面保留或参与18项,现在调整为9个),参与过多过滥的议事机构,导致了会议多、文件多,领导干部陷于文山会海,无法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就参与的诸多事项而言,点多面广,事务繁杂,有些事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为其搞不正之风开了绿灯,也成为某些不正之风的挡将牌,纪检监察机关也成为了。防止“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承担反腐败任务的纪委、监察局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协调,能动性不能有效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二)顶层设计有缺失,仍存在“不易转”的问题。一是纪检干部配备、分工、任用不合理。目前基层在“三转”具体操作中一些细节和环节上仍缺乏明确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的政策支撑。如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以及“两个为主”如何具体化;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如何联系实际明晰和优化。除此之外,考核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县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担负着反腐败工作协调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无专门机构、专职干部,实际是名存实亡,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不能适应集中力量抓好主业的需要,存在机关编制、人员偏少的问题,随之作为干主业的纪检监察室干部配备也就较少,无法满足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仍由本单位进行,由于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易得罪人的工作,因此在年底班子及个人考核特别是民主测评,以及干部提拔任用考察过程中出现了“敢于监督的干部票数低,怠于监督的干部票数高”的现象,导致很多纪检监察干部在“三转”过程中,不敢、不想也不愿监督,开展工作畏手畏脚,宁愿充当“老好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任职有待规范。暂时还无文件明确纪委书记是否需要和可以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中兼任其它职务。在调研中发现,乡镇纪委书记身兼多职,如第一职务是党委副书记、第二职务才是纪委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就要接受党委的领导和承担其他业务工作,这样相关工作都是主业、没有副业,安排部署的工作都是同等重要,转职能方面就遇到了巨大挑战。如果明确纪委书记不得兼任其它职务,那么级别怎样定、权威怎么保证,如何有效推进工作还需要明确。纪委副书记的任职有明确的规定,专职抓主业,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镇仍然给副书记分配着工作,成为镇级的万能干部,抓主业的精力被诸多事务分散。各部门纪检组(纪工委)组长,由组织考察任命,分管事务多多,有的部门成立了监察室,有兵可用,有的部门无监察室,组长是光杆司令,何谈办案。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提拔不够顺畅。目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而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待遇、提拔任用权还在单位的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手中,这就带来了一个“选边站位”的问题,如果敢打猛冲、较真碰硬,有可能就会在单位考核测评中丢了选票;如果工作上敷衍了事、应付塞责,又无法向纪委主要领导交差,而个人讲究趋利避害,若单从个体利益出发,这种体制机制将影响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执纪方式、监督方式、问责方式务虚多,务实少。在执纪方面,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多,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的监督不够,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够;监督形式只注重“大而全”,缺乏灵活务实的监督方式,比如,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信访举报、线索排查、巡视监督、询问、约谈以及利用民主、公开、科技的手段履行监督不够;在问责形式上,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公开通报、典型曝光等手段问责不够。三是查办案件受制约多,案件线索少,查办不力,追究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怕影响单位声誉,影响考核成绩,怕“家丑”外扬,对案件线索瞒而不报,一些单位对无法掩盖的案件常常打着保护干部的旗号,采取开脱说情或设置障碍,影响案件查处。在当事人处理上往往是上级领导说了算,依纪依法追究很难到位。
(三)能力素质有差距,仍存在“不会转”的问题。“三转”对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然而,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干部队伍建设断层,发展后劲不足。受机构编制的制约,缺乏新鲜血液的补充,整个队伍生机与活力还不够,对推进“三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有待深化。同时,办案干部队伍专业水平不高,财会、审计等专业人才还较为缺乏,监督的形式、方法、手段都还停留在较低水平,缺乏与信息化相适应的方法手段,难于适应新形势下强化执纪监督、案件查办工作的需要,且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制约业务能力提升。有的干部认为办案会得罪人,顾虑重重,导致办案不主动,惩治不严厉;执纪监督能力不足,因受传统思维束缚,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时易满足于老一套,而遇事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难于找准切入点和推动创新,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近来,聚集主业抓三转,推行全员办案、协作区办案、依案代训等方式,大大加强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形成了空前的震慑,但随之暴露出办案骨干力量薄弱,案件主办人才匮乏,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思路不开阔,党纪法规学习不全面等问题,致使办案效率偏低,成案率较低,反复补证频率较多等事倍功半的问题尤为突出。总体看,现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除了数量不足外,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要求,一些干部缺乏担当意识,工作中存在着怕得罪人的思想,个别人特权思想严重,得了当事人好处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干部存在知识短板,很难做到依法依纪办案。
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创新体制机制,突出主业的思考与建议
1、调整机构 转变职能,确保主业突出
一是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牢固要树立纪委不办案就是失职,就是不务正业的主业意识,自觉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二是调整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置,当前主要是对参与的协调议事机构进行梳理,该清理的议事机构坚决彻底清理,凡属“越界”的工作一律撤出,同时要调整内设机构,扩大纪检监察室规模,增加查办案件人员;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室,以承担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监督依法办案情况,督促上级和领导交办案件的落实;撤销现行在部门设立纪检组为设立片区纪检监察组织,片区纪检监察组织人财物统一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从而保证执纪监督力量更强,纪检监察机构职责更明确,职能更优化。
2、厘清责任,找准定位,做到职责明确
一是分清责任。在纪检检查工作中,党委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纪委既不能代替党委行使统一领导职权,也不能代替部门担起具体责任,越俎代庖,要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二是找准定位,实现从“分散用力”到“聚力主业”的转变 。主业决定方向,主业决定重心,其它工作要服从、服务于主业。从过去的工作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职上确实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干了许多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包办代替了不少本该职能部门做的工作,如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招生、招干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太多。当前,落实好“三转”要求,就必须定准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更不能错位,对越位的要取消,缺位的要补上,错位的要纠正,要牢固树立主业意识,要从以往纪检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事事牵头、样样主抓回归履职履责“本源”,把主要力量放在对纪检监察对象履职尽责情况的执纪监督和立查案件上来,把主要精力用到发现问题、督促查纠整改上来,用到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执纪问责上来。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就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包括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工作,就要突出主业,明确主责,加强主力。突出主业,就是要下大气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主责,就是要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加强主力,就是要严肃认真做好执纪问责工作,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
3、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形成反腐合力
一是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对腐败做到零容忍,党政领导要亲自过问反腐败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纪委主要领导要用主要精力指挥案件查处,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案件的查处,办案人员要做好查处案件的日常工作,齐心协力推动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强化纪检组织上下联动办案机制。要不打折扣执行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加强市县两级纪委联动,对重大案件做到市县统一部署,蹲守驻点、联动办案,要实行区域合、部门合作、与基层纪检组织合作,调动一切办案力量加大查办腐败案件力度。
三是要强化办案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夯实县纪委各室、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的的责任,督促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消灭办案空白单位,严格纪检干部绩效考核,对办案不力的单位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长期不办案的纪检干部要及时予以调整。
四是查办案件要讲究方法、策略,做到“乘势、择机、借力、统筹、协调”开展工作。要避免运动式的工作方法。长期以来,我们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热衷于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动不动搞集中整治,这也是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议事机构、协调机构多一个重要原因。运动式工作法确实取得过一些效果,但避免不了在“违纪违法——查处——再违纪违法——再查处”的怪圈中循环往复。因此查办案件工作要由运动式向常态化转变。
五是惩治成果必须向预防成果转化。对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实现惩与防的良性互动。还要针对一些薄弱环节,建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能管用的制度,要通过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不易腐、不能腐”的制度约束环境,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四、严字当头,建设队伍,增强履职能力
社会上不少人认为纪检机关是监督别人的,究竟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呢?这一直是一些人思想上存在的疑虑,加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打铁必须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对纪检监察干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当前,要充分利用开展 “三转”,公开遴选一批懂财务、懂法律、熟悉工程管理的专业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查办案件力量。在配齐干部职数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纪检干部素质和履职能力。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1)、政治过硬。要严守政治纪律,切实做到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严守责任担当,在大事难事面前敢于负责,用挑重担。(2)、作风过硬。只有作风过硬,才能增强执纪监督的公信力,坚决纠正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熟人、为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和私利,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3)、纪律过硬。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常常对照检查言行是否符合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廉政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管得住言行,守得住底线。
二是严管理、严监督。(1)、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行为规范,严管干部。结合群众路线教育,细查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干部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能管用易操作的制度规定,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规范工作,靠制度管人管事。(2)、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监督。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层层监督,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要坚持“开门办纪检”,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完善纪委开放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走进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互动交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3)、对个别违纪违规的纪检监察干部,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到底,铁面执纪,绝不留情面。
三是领导带头,做表率。领导带头,起好表率作用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关键所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纪律规定,带头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干部不做的的,自己坚决不做,把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管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身上,形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这样就能够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让纪检机关、纪检干部更加“可亲”、“可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