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我作为城固县审计局纪检工作人员被抽调到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跟班学习3个月,在这短短的3个月里,我对县纪委、监察局的组织结构、职能有了更清楚的了解,通过跟班学习的方式我参与了一些纪检案件的查办工作,使我对纪检案件办案流程、方式及相关制度有了一定了解。在跟班学习期间我时常在将自己所从事的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对比,感到虽然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方式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制度规定等有所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那就是都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能。
在当前全国上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大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和组织协调长效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值得去思考。
2003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审计署联合发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03]19号。该通知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作指明了方向和方法措施。就我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虽然时常有一定的协作办案,但协作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未形成制度化,未产生出重大效果。现就如何加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共识、切实提高对查办案件协作配合重要性的认识。
查办案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合力推进办案是执纪执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党章》确定了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中央纪委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同时合力推进办案是惩治腐败的内在要求。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执纪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共同责任。在工作实践中,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对象、工作性质、工作措施、工作手段不同,执纪执法的侧重点也各有区别,客观上需要统筹协调,合力实施。大量事实表明,一些案件需要相互保持信息互通才能真正办好,否则往往因为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贻误时机或线索流失;一些案件需要相互移送才能真正形成完整链条,否则往往因为没有及时移送而查不了、查不好或达不到应有效果。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协作配合的层次和水平,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交流学习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审计机关,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作配合办案工作,对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综合协调。
纪检监察机和审计机关应建立定期交流学习制度,定期选派人员相互交流学习,让其参与到具体的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中去。通过相互学习,使审计人员能借用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和思路进行审计,可以使审计工作的深度得到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也可以利用学习到的审计知识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同时通过交流学习增进了相互的了解和友谊,为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奠定了有利基础。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项目沟通机制和综合研判制度。审计机关在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征询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将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重点事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遴选范围。审计机关在入驻被审计单位前,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对其提出的建议和提供的线索应进行有针对性地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有关财经纪律等监督工作项目计划时可征求审计机关意见,也可以在开展工作时,向审计机关了解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信息和审计情况。
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综合研判,认真筛选案件线索,梳理汇总审计整改建议,并对重大案件线索和重要审计整改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四是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决定落实到位,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执行不力、落实整改不到位和阻挠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线索,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不配合审计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廉洁自律规定等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结果。
五是建立办案协作配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到专业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协作的有关事项,根据对方申请应及时派员参与对方业务活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协助对方开展工作。对事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问题坚持双方共同书面审理,主动担当,通过既定规则与程序,合议对违纪案件进行定性量纪。
六是建立办案建议反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或监察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纪及时查处,监察机关应当将书面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七是建立办案分工负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查清后,对党政纪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