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防治腐败的思路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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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防治腐败的思路和对策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推进城镇化建设力度,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随着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财力、物力不断加大,一些风险和腐败问题也将随之产生,如果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到城镇化建设进程和质量,打击和防治腐败问题发生刻不容缓。

一、   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容易滋生的腐败问题及现象

城镇化建设的力度加大和深入推进,使征地拆迁量、资金

投入不断加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加之参与单位多,涉及市县镇村各级组织,国土、规划建设、住建、财政、环保等多部门建设人员更加广泛复杂,既有国家公务员,临时聘用人员,也有开发商和市民村民,容易滋生各种腐败问题发生。

1、征地拆迁是腐败问题高发、易发的重点领域。一是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土地评估、使用转让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土地登记发证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够规范,容易诱发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违反政策进行审批,违规招拍挂、设定地价、不按规定信息公开,利用审批权索贿受贿,投机取巧钻空子等问题。二是在拆迁过程中,重复或虚构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特别是在决定征地拆迁项目时,不征求或不尊重群众意见、强迫群众接受拟定方案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存在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变更补偿费发放对象和范围,克扣、截留、挪用或拖欠补偿安置资金,弄虚作假,谎报、多报或提前补栽,套取补偿费。

2、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客观存在。招投标方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转包分包、泄露信息、专家评标不公正等问题还存在;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方面,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加大投资成本,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社会中介组织方面一些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违法犯罪。

3、涉及规划、环评审批的违法违纪问题值得警惕建设规划方面,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问题客观存在;个别规划、环评审批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以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方式为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招揽业务,在容积率、绿化率、红线施放等方面为开发商网开一面,使得不法企业获取不当利益。

4、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问题形式多样。一些相关领域、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各自为阵,中饱私囊,有时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主要表现为五种形式。集体私分:以发奖金、补助的名义,将公款分发;直接侵吞:将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直接装入个人腰包;虚报冒领:借招待来客,“跑项目”需送礼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归己;直接挪用:对支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大笔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使用。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在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收受贿赂。
  
 5、资金管理存在风险漏洞。城镇、乡村建设的款项来源渠道比较繁杂,有国家划拨的专项建设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评估费、办证费、材料费和设备采购费等等。由于建设过程资金流动的名目繁多,管理不到位,容易使有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从中钻空子,贪污、挪用和私分。在资金管理环节上,风险漏洞主要是资金分散缺乏统一管理,没有建立或没有严格执行监督制约措施。此外,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使个人能轻易动用巨额资金。特别是违反财务规定,擅自动用各类专项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资金运作安全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主要层面

一是在领导层面。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领导急功近利,重经济增长轻廉政建设,眼睛盯住的是项目引进数量、经济增长指标,至于反腐倡廉工作,只要不出大事就行,有的甚至认为太重视抓反腐倡廉工作有障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在制定干部绩效考核方案和提拔使用干部时,往往以经济增长速度为主,忽视发展质量、干部群众的评价。

二是在决策层面。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上不全面、不深入,对国家政策和发展趋势把握不准,只看项目优势,不看潜在的问题,可行性论证报告质量不高。在项目建设上,在手续不齐全、准备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和项目决算不及时。在项目审批上,越权审批或核准,甚至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在环境保护上,存在“重经济轻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误区。
   三是在教育层面。当前廉政教育形式很多,力度也不小,但是由于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方面跟不上时代变化的步伐,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廉政教育很难入脑入心,收不到应有的成效,而市场经济活动的趋利性,促使一些党员干部对金钱物质的贪欲膨胀,滋生出强烈的拜金主义倾向,面对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种种诱惑,在城镇化带来的巨大利益面前,很容易心态失衡,诱发一些腐败问题。
   
四是在制度层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健全、不完善,一些现有的法规制度相互不协调或缺乏配套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有些领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许多制度和措施都处在探索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一定程度上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
   
五是在监督层面。一方面监督管理滞后,在社会转型期间,新的经济领域、经济形式不断产生,而原有的监督体制中并没有这些方面的防范设置,因此形成监督空白,导致这些新兴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另一方面民主监督无力。监督必须知情,离开了对情况的了解,监督就无从谈起。但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但凡牵涉人、财、物的重要政务,公开的很少。没有公开,全面监督就只能是“坐而论道”了。

六是在社会层面。社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监督惩戒机制尚未形成,直接影响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存在,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少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中介机构通过出具假证明、假资质,欺骗社会公众,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领域存在的所谓“官场潜规则”、“行业潜规则”、“民间潜规则”和不成文的“行规”,又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信用底线造成极大冲击。
   
三、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对策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把预防腐败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前预防。要专门成立新型城镇化建设廉政领导小组、确定人员,专门开展城镇化建设的各领域和环节腐败预防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督查巡视等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思想教育。腐败问题首先从思想上先腐败。为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教育, 提升干部素质,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力度,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把领导干部作为教育的重点,开展思想教育既要突出广泛性又要讲究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声势,使廉政教育能够“入耳”、“入脑”、“入心”。

三是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打击和预防城镇化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是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切实做到重预防,严打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在深入开展打击城镇化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同时,职能部门应开展实实在在的预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化建设领域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法制宣传,形成一种良好的公共舆论和法律、道德氛围,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效果。

四是健全内部监管。要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和上级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基层干部在重大建设项目、人事安排、工程发包、拆迁安置等重大问题上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坚持乡镇、村组财务公开、财务管理透明原则。

五是强化监督制约。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领域,细化量化预警指标,使监督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以信访举报、群众评议、行风评议等活动为载体,把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结合起来,为群众参与监督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强化办事公开,将决策信息、出让信息、竞价过程信息等充分公开,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办公以及公民广泛参与政务等,扩大人民群众对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土地开发、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重点项目上广开监督渠道,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检察等相关单位人员到场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六是规范权力运行。明确用权规则,限制一些权力参与市场运作,按有关法规、条款办事,减少随意性,防止越权、独权等行为,促使领导干部谨慎用权,依法规范用权;分解权力运行,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权力适度分解,变一人负责为多人、多岗位和多部门交叉负责,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对自由裁量权实行分级实施,定性定量操作,减少办事、执法人员的随意性,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