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应准确把握其优越性和局限性

 
 
打印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呈现出特有的新鲜活力,对党员干部的舆论监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反腐倡廉热点事件通过网络曝光,最终得到了有效查处。因此,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监督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突出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网络监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网络监督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快捷。传统的写举报信、打举报电话、直接上访等举报监督形式,程序复杂、环节众多,成本较高,反馈缓慢;但网络传播“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以其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操作便捷等优势,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与传统监督形式相比,网络监督变得更为迅速及时。而且,网络特有的互动性,使举报受理机关可通过网络直接与举报者交流互动,有效提高信息反馈速度。

    二是分布广泛。我国拥有庞大的网民群体,来自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和各领域,分布广泛,使监督变得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如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事件,事件被网民在网络上曝光,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周久耕被及时查处,充分显示出网络监督的强大威力。网民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查找资料,搜集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供有价值信息,使线索变得直接、全面,监督变得更加强有力。

     三是安全隐蔽。传统的举报监督,往往需要举报人书写、陈述举报内容、提供证据证言、出面作证,举报人身份容易暴露,这就使举报人心存顾虑,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或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导致群众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而网络匿名、隐蔽的特性大大降低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保护了举报人的权益,规避了举报风险,使举报人通过网络举报监督能够畅所欲言,而不必有所顾及,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网民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增强了网民参与反腐的勇气。

    四是影响巨大。网络遍及千家万户,且以其主体的广泛性,信息的共享性,沟通的快捷性及全民参与性,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信息的受众范围,引起人们共同关注,形成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和有力的舆论导向,造成一种声势浩大的舆论压力,产生广泛的社会反响。如我省的“华南虎”事件和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上万网民通过网络积极参与,范围影响遍及全国。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网络监督也存在其消极作用及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网络的自发性。网络是一个开放、互动、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大胆地借助网络发表言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具有较高的自发性。

    二是网络的虚假性。网络的安全隐蔽使网民敢于通过网络自由、大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同时,也给一些心怀不轨、企图发泄不满的人留下可乘之机,发布许多无效、虚假的信息,使网络成为谣言的发源地,甚至出现恶意攻击、造谣中伤、诽谤他人的情况,使网络成为人身攻击的场所,甚至逐步蜕变成“网络暴力”。

    三是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反腐意见和言论不需要署真实姓名,可以畅所欲言,而不必有所顾及;但由于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少数网民提供信息不负责任,歪曲、夸大、谩骂等现象仍然存在;滥用网络监督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其他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网络的片面性。虽然我国网民数量极大,但我国互联网发展极不平衡,结构、区域和城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网民结构的年轻化且大多分布在发达地区和城市,使得网络舆论仅代表的是少数人的意见和看法,具有较大片面性。

    五是网络的主观性、随意性。网民通过网络自由、大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带有浓厚的主观和随意色彩,这些具有较强主观性和随意性的意见和言论,极大地干扰了普通群众的理性判断,使网络舆论严重偏离了网络监督应有的客观公正轨道。

因此,只有正确引导,不断规范,才能发挥网络监督对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尽管网络监督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作为一种新生且极具生命力的事物,害怕和打压都不是正确的做法,我们唯有积极应对,正确引导,不断规范,才能使网络监督对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多地发挥出来。

 

                                        (略阳县纪委   罗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