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佛坪县制定出台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责对象。《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问责情形。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监管缺位、推诿扯皮、慵懒无为、效率低下、纪律松弛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大类31种情形需问责。
问责方式。对个人采取组织提醒,函询,批评纠正,行政与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的方式问责,对单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落实,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问责程序。分为一般问责程序和简易问责程序两种形式。一般问责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调查,根据调查事实集体研究决定后,制作《问责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简易问责程序是对事实清楚、情节比较简单,且属于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处理方式的,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