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留坝县结合实际,制定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发了《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通知》,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2013年上半年,共有20 名科级领导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
一是明确报告对象。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对象为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驻留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的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是规范报告内容。报告人主要报告八个方面个人重大事项:领导干部本人以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等事宜的办理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出国(境)进行考察、旅游活动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出租房屋的情况;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参与经商办企业或被私营企业聘用或兼职的情况;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并有可能影响自己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是明确报告程序。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由个人提前15天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织报告,单位审查核实并签具相关意见后,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详细陈述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涉及人员、理由等,交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批。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在未接到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门答复前,报告人不得办理重大事项。
四是实行报告监督。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镇各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接受监督。县纪委党风室将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记入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告人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