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出台“两个责任”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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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近日,镇巴县制定出台《镇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一是明确问责范围。《办法》明确,问责对象为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各行业单位科室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村(居)监委会主任。

二是明确问责情形。《办发》对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力的15种情形和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10种情形进行了界定。

三是明确问责方式。《办法》规定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经调查属实,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或降职、责令辞职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是明确落实主体。问责程序启动由县纪委提出。其中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