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出台《纪检监察处置来信来访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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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来信来访工作,近日,镇巴县出台《镇巴县纪检监察处置来信来访工作规则》。

一、阅信。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随信寄来的证件、票证和其他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巡视移交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二、接访。接访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接听举报电话。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本人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应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四、呈报阅批。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巡视移交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由信访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委局分管和主管领导阅批。

巡视移交问题线索优先办理,集中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处置办理。

五、办结审结。

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在15日内办理,一个月内办结 ,特殊的信访举报件在两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两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

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上级移交件、巡视移交件),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

凡属本级交办各部门各单位要结果的,要在二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的规定要求向委局报结。信访室安排专人挂号督办,实行月电话催办、季销号考核,效能问责约谈。此项工作设立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分值中换算。按时限和质量要求报结销号每件不扣分,不按时限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每件扣10分。未按期报结销号效能问责为“慢作为”或“不作为”,按期报结但不符合质量的效能问责为“乱作为”。

凡属科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要害部门的重点、热点岗位负责人的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由委局主要领导向县委汇报的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同步汇报。

凡属委局领导批示为初核的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由案管室提出初核工作组建议名单,送委局分管和主管领导审定后,交初核工作组办理。信访初核一般两个月内结束,必要时可延迟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不能初核完毕的可再适当延长。

六、回复回访。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七、反映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八、统计分析。信访室每月将信访处理工作动态报送分管和主管领导,每季度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分管和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