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着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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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以“定责、履责、考责、追责”为抓手,从四个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定责。县纪委将党委主体责任细化到16项,纪委监督责任细化到13项。并对每一项内容规定了具体要求,提出了考核考评办法,具体到党委(党组)该履行哪些主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该承担哪些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该履行哪些主体责任。明确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不分管除党风廉政外的其他工作,纪(工)委该从哪些方面开展监督,如何履行好监督责任等。

履责。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定时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进行廉政约谈或诫勉谈话;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严肃处理。

考责。县委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纳入年终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与各单位党委书记与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签订了责任书。由县纪委实施单独考核,对落实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追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纪委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问责办法,对履责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问题的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实行通报制度,凡追究两个“责任”的案件,均在全县通报,实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