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工资支付管理。一是实行工资直接支付。严格执行《镇巴县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办法要求纳入直接支付的个人工资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实行工资直接支付的单位,从2014年8月起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二是坚决整治“吃空饷”。严格执行县纪委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对长期不在岗、离岗、下海等人员要严格管理,单位不得申报、发放工资,财政不得预算、核拨工资。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类,上级专项资金类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直接支付,应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加强公用经费支付管理。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的通知》,要求公用及专项业务费财政直接支付率不得低于30%。
四、加强公务卡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务卡支付、财务报销、日常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零星开支确需现金支付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大额提现。
五、加强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支付事项必须符合指标和计划的要求。特殊情况须由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的报告,经县财政局进行指标调整后方可使用。
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申报用款计划。一是县本级预算安排公用及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申报用款计划,不得超报或迟报,单位应于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申报次月的用款计划;二是对于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快工程项目实施进度,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及时申报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票据传递管理。单位于每月末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县国库支付局领取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工资表、用款计划审核表等相关会计资料,并妥善保管。
八、做好账务处理。预算单位每月按时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结束后,做好与预算执行系统各账套相关数据核对。具体包括:一是核对财政拨款数(按类、款、项);二是各账套的总额度数、额度支取数和额度结余数;三是核对往来资金专户指标结余与单位账务中“银行存款”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