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纪委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干部职工建房的管理和监督,结合该县实际,制定实施了严格的干部职工建房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工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要求,同时取得县住建部门批准的合法建房手续,凡在建和已建房屋都必须向纪委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建房人姓名、建房地址、土地性质、建房面积、建房时间、资金来源、建房审批文件等信息。
二、备案程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县实职副科级以上干部都要向县纪委备案;一般干部职工向所在的镇、部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备案。干部职工建房备案单先由备案人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对领导干部职工建房情况报告不完整的,纪(工)委、纪检组应当要求备案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备案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县纪委、备案人所在单位纪检组织和本人留存。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备案时限和要求:在建房屋自县住建部门审批后30天内备案,已建房屋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天内进行备案。备案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建房情况备案单》,备案单内容必须完整齐备、准确真实。
三、违规处理
对干部职工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无合法手续违规建房等情况,县纪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建房情况,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