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强化编制人员及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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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镇巴出台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三公”经费支出两个只减不增。

该县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机构编制做到四个“严控”,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会议精神、目标责任考核等理由提出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因部门职能强化和任务增加所需的机构编制,采取“减一增一”,系统内整合解决;公务员招录(选调)、事业单位招聘等,必须有空编才能招录和安置;在人员调配中坚持《控编进人通知单》制度。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人事管理。除中省市要求的政策性安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外,凡超编和满编的部门、单位不得提出进人要求。鼓励人员从超编、满编单位向空编单位流动,从财政供养单位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坚决杜绝逆向流动。严格规范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管理,严禁招聘各类临时人员。县纪委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擅自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的,一律按“吃空饷”对待,停止拨付借调、借用人员的工资,并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严格新进人员管理。县级机关补充人员,在有空编的前提下,优先从镇现有公务员队伍中公开遴选;空编的全额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以公开招聘高层次人员为主;差额事业确属工作需要补充人员,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外,停止进人。

严格财政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做到只减不增;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严格把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关。建立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共管。只有在核准的机构编制范围内,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并核拨经费,单位才能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手续,不得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预算和核拨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予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不核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