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近日,镇巴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镇巴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办法》全文共十九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监督范围的界定、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施工企业库、监理单位库的建立、项目变更审核、监督方式方法及纪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了界定。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及市政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2、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交通建设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属于公开招标建设项目但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投资30万元(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建设单位必须集体研究,工程概算须经县财政评审办评审后方可实施。实施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办法》规定监督的方式方法有三种:一是综合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的形式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督察。二是对投诉、检举、控告、举报线索进行调查。三是采取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听取汇报、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估认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方违反项目管理的纪律责任。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别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立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项目并开工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 3、应予招标而未招标就发包工程的,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发包的; 4、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设施的; 6、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7、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超过两个月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 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含议标)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质量等级、组织竣工验收的; 2、违反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3、泄露标底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的。
(镇巴县纪委 张兴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