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五严”治理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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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镇巴县采取五项有力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一是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在市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工作未解冻之前,一律不得购置车辆,确属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购置公务用车的,严格在编制内按照程序申报,并经县公务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购置。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公务用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的规定和要求配备使用。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按照排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配备排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三是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求各镇各部门不得为所配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因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或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严禁将越野车、警卫用车和特种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利用职权借用或占有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用公款长期租用小汽车、变相将单位公务用车挂靠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名下等行为。

四是严格公务用车封存制度。要求各镇各部门健全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在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除值班、执勤外一律封存。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旅游休闲、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务车辆借给亲属、朋友使用。

五是严格公务用车督查制度。县纪委、县监察局将会同交警、城管部门不定期地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充分利用县城“天眼工程”、交警流动巡逻执法车、举报电话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同时将公车使用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个人违规私驾私用公车等行为被查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一律收缴并取消该单位公务车辆编制。

(镇巴县纪委党风室  贾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