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六条措施规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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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由镇巴县纪委牵头,联合监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真正把有限的救灾款物用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身上,确保救灾款物“阳光”发放。

    一要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严格遵循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管理使用救灾款物。下拨到乡镇的各类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重点保证重灾区、重灾户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救灾帐篷用于受灾群众安置,重点用于解决因灾倒塌房屋特重灾民的住宿困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面临的临时性居住困难,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

    二要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款物。各乡镇要建立救灾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受灾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救灾资金。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恢复重建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要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坚决杜绝霉变、损失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乡镇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程序,各乡镇要建立灾民救助卡和救灾款物发放台账、花名册,认真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程序,对救灾款物发放的对象、原则以及得款户、得物户的名单和数量等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必须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要切实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县民政局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组织捐赠活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组织募捐的部门和团体,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人负责,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克扣挪用。除定向捐赠的款物外,接收到的捐款应及时交县民政局,接收到的捐赠物资应妥善保存,专人管理。救灾捐赠资金要与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补助。

    四要严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纪律。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洪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洪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洪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洪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洪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洪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洪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抗洪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洪救灾款物行为。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要严格执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报告制度,县上下拨的救灾款物,各乡镇要在款物分配当日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报告分配方案,凡在收到款物后5日内不报告的,视为款物没有安排使用,县上将在下次安排时予以扣减,并对未按时报告的,予以相应处理。

六要认真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的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镇巴县纪委   李兴林  涂立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