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项目法人跟班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每日必须现场跟班检查。严格项目法人请销假制度,防止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工地导致安全管理出现“真空”。
二是建立项目开工前员工培训制。涉及新开工项目,在正式启动前,由县安监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切实做不培训不上岗。
三是建立项目隐患班前排查制。每日班前,先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大的安全隐患,先整治后开工,做到隐患日查日清日结。
四是建立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跟踪制。项目发包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定期不定期深入实地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方可开工建设。
五是建立项目事故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自下而上,层层追究责任。
六是建立项目事故风险抵押金制。施工单位开工前,根据项目规模,向项目管理单位缴纳抵押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全额予以退还。
(镇巴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