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单位经费实行报账制,不得提前在县局借支或预文现金,报账范围只限于办公费、水电费、电话费、维修费及辖区下乡的差旅费,严禁收款收据和白纸条据开支,核定的经费标准超支县局不补,结余滚存下年使用,法律服务所的一切开支不在此报账范围内。
二是各司法所所长,要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不得埔张浪费,寅吃卯粮,要管好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是严格审核制度,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报销前票据必须由所长、经办人签字(所长签字在发票背面的左上角,经办人签字在发票背面的左下角)后再由办公室主任和报账员按照县会计核算中心的报账项目和用途进行初审。
四是各所必须按县局规定的时间统一报账。
(镇巴县纪委 涂立洲 朱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