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顺畅,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宁强县监察委、宁强县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31条,建立了5项工作衔接机制。
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县监察委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经商情,县检察院应及时指派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官按照《办法》规定的5项工作方式开展工作,重点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及案件管辖等8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前介入后,县监察委配合做好案情介绍、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等4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案件受理与移送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县监察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涉案款物,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立即受理,材料不齐的,待材料补充完善后再移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回县监察委。
建立补充调查或自行侦查机制。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应当书面要求县监察委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时可要求县监察委提供协助;《办法》还规定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以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情形的,可要求县监察委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对不能做出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建立起诉或不起诉机制。县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县检察院对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查后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拟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县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县监察委;县监察委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县检察院发现或收到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移送县监察委办理;县监察委在接到县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后做好线索的排查、互通、反馈工作。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县监察委和县检察院在打击职务犯罪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制约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反腐败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