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纪委坚持挺纪在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践行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017年全县共实施“四种形态”732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550人(次),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重要作用,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一是规范实施。在年中的全县纪检干部培训中,重点对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实施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是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或党支部书记,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方式包括函询、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在一定范围作检讨、通报、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通过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小事小节”的监督执纪,筑牢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纪实留痕。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全程纪实、全程留痕,作为“两个责任”的履责凭证;组织实施“第一种形态”的领导干部应当在《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手册》上作履责记录;“第一种形态”实施后及时将有关程序性材料和个人提交的说明性材料上报县纪委。
三是结果运用。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中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要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限期落实。县纪委每季度对下一级党委、纪委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以及在实施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案谋私的,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