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制定出台《勉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严把派驻机构案件审理“材料关”“程序关”“专业关”“处分关”,细化审理流程,规范文书格式,强化审理工作水平,提升案件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严抓“材料关”,明确审理基础。《办法》规定,勉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审理的党纪、政务案件应包括立案依据、被审查调查人谈话笔录和主体身份材料等全部证据材料、被审查调查人检讨或申辩材料、被审查调查人违纪或违法违规事实材料、审查调查报告、审查调查中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等材料、案件集体研究会议记录、移送审理的请示、移送审理呈批表和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型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接送单、“走读式”谈话审批手续等相关文书,并按照案卷文书规范化标准和要求组卷装订。
严守“程序关”,规范审理流程。《办法》明确,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勉县纪检监察工作一体化管理片区联动协作机制运行,审查调查终结时经本片区协管常委(委员)批准同意后移送审理。坚持“查审分离”原则,成立审理工作组,受理本片区移送审理的案件,认真阅卷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片区协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县直机关纪工委审理,根据县直机关纪工委审理意见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的,由县直机关纪工委将双方意见报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
严明“专业关”,提升审理效能。《办法》要求,审理人员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审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方针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主动履行职责,及时全面审核案件卷宗材料,重点审核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收集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形。需要进一步调查补证的,及时提出补证意见,经协管常委(委员)同意后并同案件卷宗一并退回办案纪检监察组,待补证完成后重新按程序移送审理。
严把“处分关”,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相应程序后,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其中拟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县纪委批准;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其中,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报县纪委监委备案;拟作出撤职、开除处分的,报县纪委监委批准。党员干部对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的党纪或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由驻在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