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勉县纪委监委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着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良好政治生态。
规范程序制定制度。为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定了《勉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办法》规定,对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巡察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经查确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危害极小,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等六种情形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对于实施“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填写《“第一种形态”实施登记表》,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切实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1—10月全县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 187人次,占四种形态44.6%,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层层递进传导压力。“我一定吸取这次的深刻教训,今后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做到一事一结……”一名村会计被组织诫勉谈话后在“第一种形态”实施记录表上写下了这段话。为避免基层在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理过程中存在敷衍了事、应付态度等问题,要求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使用过程中认真填写“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实施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到县纪委监委案管室,县纪委监委案管室再进行汇总上报并跟踪督查。同时将“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全县各单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真正把压力传导下去,把党内监督职责扛在肩上,实现靠前监督,做好“第一道防线”。
引领示范通报典型案例。“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在全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时,不能简单的一谈了之,表面应付,要真正掌握‘四种形态’的内涵。”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识,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该县纪委监委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案例,以事实说话、条文说理的方式,用鲜活的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促进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学思践悟,准确掌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真正把“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