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五项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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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勉县建立“五项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以规范其从业行为。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凡到该县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持本公司营业执照、各类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县招标办和县监察局备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未列入该名录库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在该县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制度。该县区域内需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用“自行选择、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该项目未进行招标,并严肃追究招标人的相关责任;中标代理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法定理由放弃中标的,将清出名录库,同时不得再进入该县招投标代理市场。

三是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失信惩戒制度。县招标办研究制定对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各类中介机构,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诚信评价办法及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誉档案和“黑名单”,明确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处罚标准,对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诚信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勉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信息平台曝光公示,并清出该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不得再次进入该县招标代理市场。

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竞业禁止制度。该县规定凡存在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及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准入。

五是招标代理活动责任追究制度。县监察局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活动的监督,严肃追究违反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勉县纪委  金波  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