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在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同时,在全县10个社区同步推行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近日,该县下发《关于在全县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意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是明确机构设置。居民监督委员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民主监督机构,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社区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镇纪委的业务指导。居民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到5人组成,社区居民不足3000户的为3人,3000户以上的为5人。
二是明确任职条件。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的能力条件。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两委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受过刑罚的人员,有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经历、无故拖欠社区集体资金不还、非法侵占集体资产、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居民监督委员会对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社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社区居务公示公开,社区干部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应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四是明确工作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分片联系社区居民,定期上门走访,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居务监督事项,评议、小结监督工作。每半年向镇纪委、社区党组织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度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年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监督委员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