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县出台《西乡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责任部门单位、村(社区)“两委”,以及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攻坚期内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脱贫攻坚工作不能有效推进,未按期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以夯实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护航脱贫目标如期实现。
该县对脱贫攻坚组织领导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脱贫任务未完成等四大情形14条内容予以追责,因决策失误需要追责的,按领导干部各自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进行追责;对涉及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该县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方式,单独或合并实施;对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按约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领导干部的追责,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指挥部)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对科级以下干部及村干部的追责,由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中、省及驻县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需要追责的,由镇(街道)提出具体意见,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核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向中、省及驻县单位的上级单位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