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出台驻村第一书记及扶贫工作队履职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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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乡县制定出台了《西乡县驻村第一书记及扶贫工作队履职问责办法》,进一步严明党规党纪,压实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责任。

《办法》明确了驻村第一书记及扶贫工作队在脱贫攻坚工作中15种问责情形,即不服从驻村所在镇(街道)党(工)委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情形;对脱贫攻坚工作不重视,指导和协助所驻村开展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情形;工作思路不清,不在状态,对驻村工作职责任务不清、情况不明,档案资料混乱,造成工作被动的情形;对脱贫攻坚政策说不清、吃不透,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造成工作被动的情形;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认定审核把关不严,帮扶措施不精准、不到位,流于形式,成效不明显的情形;走村入户不经常、不深入,没有如实填写《工作日志》或弄虚作假的情形;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态度蛮横、方法粗暴的情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因个人原因,派驻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未完全脱钩,帮扶工作流于形式,未达到驻村规定时间的情形;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吃住在村,不严格请销假制度,经常缺勤脱岗,或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岗离岗的情形;在各级核查、抽查、明察暗访、评估等工作中,被通报存在严重问题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脱贫攻坚“四率一度”低于上级要求,或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满意度或贫困户满意度低的情形;驻村期间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办法》规定对驻村第一书记及扶贫工作队脱贫攻坚工作问责,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情节较重的,需进行组织处理、召回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情节严重的,或已受到过两次通报批评、一次诫勉谈话再次出现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选派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