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查办案件基数。县纪委、监察局下达镇(街道)纪(工)委年案件总数105件,其中查处侵害群众利益案件34件,扶贫领域案件17件。部门(单位)派驻纪委、纪检组年案件总数58件,其中查处侵害群众利益案件16件,扶贫领域案件9件。规定各镇(街道)纪(工)委必须运用协作区办案机制查办案件1件以上,必须至少查办2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其中必须查处1件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县审计、检察部门各至少移送2件具体问题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予以成案。
明确加分减分标准。 《办法》规定:凡有超任务办案、向司法机关移送、纪律审查工作经验在县以上会议介绍交流推广、运用协作区办案机制查办案件及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每季度上报案件数超过年度平均进度50%以上和镇(街道)、部门完成全年任务,按照县委考核办考核序列及完成任务时间先后顺序排名前三位等情形的每件次加1至5分;对存在未完成案件基数的镇(街道)部门,或对县纪委监察局批转的案件线索,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或未完成运用协作区办案机制查办案件、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及扶贫领域案件任务的,或每季度上报案件数未达到年度平均进度的,或审理中发现查办案件方面存在缺陷或错误的,未按照要求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案件的,以及因纪律审查工作不力,党(工)委书记、党组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受到县纪委提醒等六种问题的,按季度每次扣0.5至10分。
明确考核奖惩措施。该县纪委、监察局把纪律审查考核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和镇(街道)、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对未完成案件任务的镇(街道)及有下属单位的部门不得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县委考核办考核序列记分,得分最高的镇(街道)、部门纪律审查工作考核得该序列满分30分,其余镇(街道)、部门依次按比例递减折算,纪律审查工作考核得分值将直接计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总分值;未完成年度纪律审查案件任务的,由该单位党(工)委书记、党组书记向县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纪律审查工作不力的镇(街道)、部门,由县纪委根据情节对党(工)委书记、党组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提醒、约谈、诫勉处理;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者,将严肃追究党(工)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对年度考核中,未运用协作区办案机制查办案件及未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的镇(街道),由县纪委根据情节对该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进行提醒、约谈、诫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