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确保两个责任落实

 
 
打印


 

日前,西乡县印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责任追究对象、情形、方式、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从而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办法”明确对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对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办法”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22种具体情形、追究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或相关党员干部个人责任的9种具体情形和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的7个方面29种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办法”明确了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调整处理;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还分别明确了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从重追究责任的4方面具体情形、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2种具体情形以及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从重责任追究的2种具体情形、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2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办法”规定责任追究要在各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明实情,又要分清责任,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蔓延的,要同时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分管领导和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并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对监督不力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作风突出问题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上级机关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追究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相关纪检监察干部责任,同时追究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主要领导责任。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办法”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纪检监察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资格,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成绩。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将有关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涉及职务、工资调整的,按照相关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