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县纪委监察局每年都由审理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人社局有关部门参加,对国家公职人员受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规范。
二是县纪委每年将受处分人员情况登记造表,分别抄送县委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处分格次的规定,审定年度考核格次,并将考核情况予以反馈。
三是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联系,凡受到党政处分的公职人员,每年足额扣除其年终奖励性工资。
四是采取“以案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就党政纪处分执行事项进行辅导。明确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格次处分的,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自处分决定生效的次月起,逐月扣除本年度的工作津贴。对有令不行的追究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五是对处分执行期或影响期内,受处分拟提拔任用的人员,坚决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