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四项措施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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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西乡县先后对领导干部婚丧嫁娶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下发后,西乡县对全县婚丧嫁娶行为进行了再规范。

一是全面落实书面申报制度。明确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员领导干部在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部门书面申报,其他同志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所在党组织书面申报,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告,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明确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严禁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使用公共资源,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

三是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管辖范围党员干部监管,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省市县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四是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充分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