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面对案件数量多、违纪事实繁杂、纪律审查手段不一的客观状况,洋县纪委审理室在违纪事实审定中强化“四看”,提高了案件质量,提升了案件处结效率。
一是要看违纪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违纪事实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⑴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调节、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⑵具有违纪性。即行为违犯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等。⑶应受纪律追究。即违纪事实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应追究纪律责任。对于违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处理依据。
二是要看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是否清晰完整。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都要清楚明了。
三是要看违纪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分清责任是处理案件的前提。
四是要看每一条违纪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主动听取调查部门的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请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协同调查部门进行查证;在与受审查人谈话时,受审查人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要看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