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印发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细化规范问责6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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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洋县印发了《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着力把中省市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6000余字,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和附则六章。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以往问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缺乏具体程序等问题,重点细化“问责情形”和“问责程序”两个部分。将问责条例中的前五种问责情形细化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等6大类27种具体情形。针对问责程序,《实施办法》规范了对问责的启动、调查核实、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在问责启动上,对“巡察督查发现的、群众信访举报的、纪律审查发现的、媒体曝光披露的、司法机关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其他渠道掌握的”等六种问责线索,经核实后,可以启动问责。在问责调查上,“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了解核实,符合问责情形的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问责监督的三项制度。要实行问责审理制度、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实施办法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