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出台《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细化27种问责情形

 
 
打印

近日,洋县县委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紧密结合该县实际,聚焦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突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以强有力问责夯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监督和附则等共六章三十五条。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问题,细化27种问责情形,开列出管党治党的问责清单。二是坚持务实管用。细化问责程序,通过检查、通报、该组加大党组织问责力度,通过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理原则,同时突出对问责结果的运用,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据具体问责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三是严肃问责监督。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实行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及时进行审理;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每月统计问责情况,由本级纪委汇总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及时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各纪委(纪检组)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问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的,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四是强化立体问责。为加强问责处理,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属于“两个责任”、“为官不为”、八项规定精神、脱贫攻坚问责情形但在办法中未列明的,按照已经制定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及《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问责办法》实施问责处理,同时对符合容错免责、从轻问责情形的,用好容错纠错机制。

县纪委要求全县纪检机关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县委实施办法,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侵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严重、巡察整改落实不力的,必须严肃问责。要将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执行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不断传递责任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