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纪委“ 四不审理”严把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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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力度,提高执纪审理水平, 以“零差错”为目标,坚持“四不审理”严把案件质量关。

一是审查违纪事实,不清楚的不予审理。审理人员接到案卷后,先进行初步的审核,对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感到没有说清楚的,不予审理,退回补充调查;对正式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谈话核对事实的过程中,认真听取错误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有异议的,经审理小组客观公正地分析,并与调查组及时沟通后认为仍不能认定违纪事实的则不予审理,退回补充调查。

二是审查获取的证据,不确凿的不予审理。查看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采用的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要素是否客观存在、交代清楚;查看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是否齐全,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若有遗漏,不予审理,退回补充证据。

三是审查调查程序,不合法的不予审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对初查初核、立案调查的程序、时限等进行审查。本着尊重客观、尊重调查的原则,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不能有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等行为。对调查环节程序不到位、时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是审查案卷文书,不规范的不予审理。对照违纪线索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审理等环节,对文书的制作、表格的填写、调查人署名及有关领导把关签字等程序严格审查,发现资料不规范的,不予审理,退回重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