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洋县聚焦脱贫攻坚工作,不断提升完善保障措施,制定出台了《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问责办法》,切实做到工作落实有检查,出现问题就问责,用“四个明确”为全县早日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截止8月底,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5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
明确督查对象,夯实工作责任。由县委、县政府对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扶贫等部门按要求对各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实施问责。明确督查问责对象为全县从事脱贫攻坚工作的各级单位及领导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进一步夯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
明确督查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围绕精准帮扶开展情况、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6个方面,灵活运用听、看、查等方法,力求真督实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下发督查提醒通知、整改通知、督查通报等,确保阶段性脱贫任务按期完成。建立日常督查台账,督查结果纳入镇办、部门和驻村干部脱贫攻坚年度考核,与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个人年终考核奖惩相挂钩;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单位领导实行问责,酌情进行扣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包扶工作考核定为“较差”格次的干部,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问责。
明确问责情形,强化监督执纪。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的原则,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明确政策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工程建设、个人职责落实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方面16种问责情形,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损害后果,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明确督查纪律,提升工作实效。督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服从安排调度,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勤脱岗,必须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严禁督查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督查工作情况要及时向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反馈。各镇办党委、政府要为督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协助配合,确保督查工作成效。对推诿扯皮,影响督查工作的,予以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