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洋县纪委突出创新发展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按照王岐山书记将纪律审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的重要指示,紧紧抓住制度建设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特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全县全面推行《纪律审查工作案情通报会制度》。
案情通报会制度在适用范围、时限、参会人员、议程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适用范围提出,经纪(工)委、纪检组初核了结的信访件在回复、装卷移交信访室前,纪律审查党政纪立案案件移送审理前,均应召开案情通报会;在时限上规定,案情通报会应在党组织和部门作出初核了结决定、形成立案调查决议之日起一周内举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举行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一周;在参会人员上规定,案情通报会应在发案单位举行,参会人员应包括被反映人或被调查人及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所在地党委(党组)书记及其他班子成员、本单位中层以上党员干部,所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了解初核处理情况的其他人员(署名反映人,其他特定关系人等);在议程上要求,案情通报会应由县纪委室主任或纪(工)委书记或副书记、纪检组组长主持。
案情通报会制度体现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具体规定,能准确了解被反映人、被调查人对认定事实和处理意见的态度,是撰写调查报告的必然要求,是向匿名反映人通报结果的有效方式。对于落实纪律审查初核件的决议,保障反映人和被反映人、被调查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透明度,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同时,也是有效避免重访、重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的“六不”要求对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体现了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换挡提速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