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纪委推行违纪案件案情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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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洋县纪委全面推行违纪案件案情通报制度,从通报案件的方式、通报范围、通报内容及时限、通报的审批程序、通报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案件通报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涉案人员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通报范围也作出不同界定。对于需要通报的案件,并规定在结案后一周内进行通报,通过把案件案情通报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实现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高度重视案情通报。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三大任务的需要,二是撰写调查报告的必然要求,三是向匿名反映人通报结果的需要。

      严格执行通报程序。一是确定参会人员范围。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所在党委(党组)书记及其成员或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纪检委员,所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及其成员,其他人员(署名反映人,受害人)。二是会议议程。县纪委室主任主持,调查组通报有关情况,初核报告,立案决定,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决议的其他事项,提出“六不”;有关人员表态发言;纪委领导讲话;送达纪律文书,立案决定书,纪律核查或监察建议;相关涉事单位签写立案决定书《送达回执》。

    取得了惩戒教育效果。每一次的案情通报,犹如进行了一次党务公开活动,开展了一场批评与自我批评,举办了一期廉政教育的短训,实施了一个纠正整改的动员会。

      通过通报会,教育参会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认清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从案件中,意识到腐败就在身边,危险就在身边,汲取教训,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引以为戒,自警自励,不踏红线,不越雷池。要强化政治学习,严守各项纪律,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理论上的清醒、行动上的自觉,切实做到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同时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切实把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牢记在心,落到实处;警示涉事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推进信息公开,营造不能腐的机制;督促涉事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带出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队伍。同时,向社会传递了县委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县纪委查处腐败案件的态度。